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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发展与体育法制的完善
作者:王立民    文章来源:人民网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3/24/2008

第一,要更重视体育立法工作。中国的立法已取得很大成就,但与中国体育发展的需求相比,仍有差距,还需下大功夫才能大大缩小这一差距。现在,在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、确保全民健身、加强体育竞赛管理、建设与保持体育设施、完善体育经营与市场管理、建立体育行业标准和解决体育纠纷等一些方面都有完善的空间,要及时填补这些空间,以使体育法制达到更为完善的程度。

  第二,要更重视加强体育法制队伍的建设。法制活动是人的活动,体育法制的完善和运作都离不开体育法制队伍的工作,这一队伍的建设对体育法制工作的开展举足轻重。当前,应重视设立各体育行政部门机关中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人员,形成各层次相衔接的体育法制工作网络,及时处理与解决出现的法制问题,积极开展日常的法制宣传、教育工作。

  第三,要更重视健全体育执法与监督制度。中国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具有负责体育管理与执法职能,应纳入政府的执法体系,认真履行体育执法功能。同时,要形成有效的体育执法监督机制,贯彻体育执法监督制度,充分发挥人大、司法机关、公民、社会等的监督作用,保证这一执法的质量。

  第四,要更重视体育法学的研究。体育法学以体育法制为主要研究对象,是推动这一法制的不断完善的理论动力,同样不可或缺。中国的体育法学研究虽已取得可喜成绩,自2000年以来,每年都有几十篇论文公开发表。1999年开始天津体育学院正式在硕士研究生中设立体育法方向,2000年上海体育学院还开始招收体育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。可是,从整体来看,体育法制的研究人员还是较少,成果也不多,滞后于其他部门法法学的研究,有必要尽快改变这种落后面貌,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的体育法制作出更大的努力与贡献。

(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、教授、博导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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